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河池百能车辆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凌荣凤与被申请人河池百能车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河池劳人仲字〔2025〕第49号),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于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河池劳人仲字〔2025〕第49号)。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O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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