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重庆海铭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9日受理的覃鸿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依法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河劳鉴伤[2024]6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覃鸿尤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停工留薪期从2021年10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止。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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