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落户河池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受疫情冲击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市场消费需求不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大、质量不高等问题。2022年4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为落实自治区文件要求,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任务举措在我市落地见效,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落户河池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7月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李万阳,联系电话:0778-2558828,电子邮箱:hcrsbgs@hechi.gov.cn,通信地址:河池市宜州区中山大道6号市行政办公中心F区三楼309室。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落户河池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附件
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落户河池的
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笫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河池新登记注册的劳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第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办理劳务派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专人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在企业提供完善的申报材料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笫三条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享受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对符合高新技术、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工资、薪金、奖励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同等额度奖励。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笫四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享受以下就业创业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公司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最长补贴期限1年。(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且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公司为其实际缴费额度补贴,不包含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4)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满1年的,给予每个新增岗位每月5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相应的基准月每2年调整1次。〔注:此项(1)-(4)所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2.就业见习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或离校2年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见习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带动就业补贴。(1)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2)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2000元/人的补贴。(3)“就业券”补贴。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不得超过2次。〔注:此项(1)-(3)所列带动就业补贴政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4.就业创业服务激励补贴。(1)为规上企业(含劳动密集型企业)推荐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1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激励补助;(2)为规上企业(含劳动密集型企业)推荐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激励补助;(3)为规下企业(含劳动密集型企业)推荐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激励补助。〔注:此项(1)-(3)所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同一年度内一人只能补助一次,且同一年度内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同时享受。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5.创业扶持补贴。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在我市辖区内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力年度内就业半年的,给予每个劳务公司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6.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成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培训补贴。
7.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本条1-6项补贴由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五条降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费部分由1.5%降为0.5%。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平均裁员率的,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3‰为务工人员参加建筑项目工伤保险,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第六条对在我市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国家创业担保贴息贷款;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打造市级劳务品牌龙头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奖补资金。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的,实行优先评审、优先推荐。
第八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建立服务专班,加强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劳务公司发展重点难点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第九条涉及企业的奖励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区)负责承担所需奖励资金,其中:城区所需奖励资金由市本级与城区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分享比例承担。
第十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根据各类补贴的申报要求,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报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