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河池市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
| 序号 | 政策内容 | 标准 | 实施对象 | 享受条件 |
| 1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单位招用或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实际缴费额度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 | 单位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确定(市本级及金城江区、宜州区按300元/月·人给予补贴。各县可根据就业补助资金总量自行确定补贴标准,总体原则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 2 |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实际缴费额度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补贴。 | 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或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 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3 |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 按实际缴费额度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企业或社会组织 | 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 4 | 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 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企业 | 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相应的基准月每2年调整1次。 |
| 5 |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 就业困难人员 | 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
| 6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脱贫劳动力 | 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每次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脱贫劳动力,符合招用条件。 |
| 7 | 就业见习补贴 | 每人每月1500元-2000元 | 毕业学年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 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 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 8 | 求职创业补贴 | 上一年度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 毕业学年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特困人员(孤儿)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 毕业学年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特困人员(孤儿)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 9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 5000元/户 | 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 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的。 |
| 10 | 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 | 5000元/户 | 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 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的(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 |
| 11 | 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 2000元/人 |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 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 |
| 12 |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 每人每年2000元 | 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或组织 | 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 |
| 13 | 就业帮扶车间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 每人每年2000元 | 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就业帮扶车间 | 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 |
| 14 | “就业券”补贴 | 2000元 | 企业 | 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 |
| 15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 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 |
| 16 |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 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 |
| 17 | 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
| 18 | 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 |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 |
| 19 |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 企业或培训机构 |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 |
| 20 |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 |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 | 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
| 21 | 创业培训补贴 | 800-1800元 |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 |
| 22 |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 3100-5000元 |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 23 |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1000元/人;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50元/人•天。 |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 |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 |
| 24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按鉴定收费标准,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困难家庭劳动者、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 |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 |
| 25 | 培育劳务品牌奖补 | 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奖补100万元,自治区级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奖补30万元,自治区级劳务品牌专家工室奖补10万元。 | 劳务品牌培育机构 | 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自治区级劳务品牌龙头企业、自治区级劳务品牌专家工室。 |
| 26 |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场地、水电、物业补贴 | 不超过1500元/月 | 入孵经营主体(孵化企业) | 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27 |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 1.3万元/户 | 创业孵化基地 | 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1.3万元/户的标准予以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28 |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服务补贴 | 2000元/户 | 创业孵化基地 | 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 29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获评自治区级的给予50万元;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 |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经评选认定的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
| 30 | 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奖补 | 给予持续性建设资金扶持 | 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 | 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 |
| 31 | 失业保险金 | 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 参保的失业人员 |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自2019年12月起,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
| 32 | 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 100元或50元 | 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33 |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 | 工伤、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职工 | 以2022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
| 34 | 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 | 鼓励事业单位继续拿出一定比例的基层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 | 高校毕业生 |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 |
| 35 | 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 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一视同仁,招聘岗位不得设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等教育形式的限制性条件。 | 研究生 | |
| 36 | 实施职称基层倾斜政策 | 完善基层评价标准 |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
| 37 | 高定工资政策 | 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1-2个薪级。 | 到我市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以后) | 到我市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 |
| 38 | 国家创业担保政策 |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按照LPR-150BP(LPR参照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执行)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除传统经常模式外,依托电子商务、共享出行、网络直播、团购外卖等平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购置生产经常必须工具,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 提供夫妻双方贷款 、种植养殖和商业经营、担保人、征信等证明 |
| 39 | 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助政策 | 国家重点帮扶县不超过1000元/人·年,其他县区不超过 800 元/人·年) | 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 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16-60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凭车票申请一次性交通补助(国家重点帮扶县不超过1000元/人·年,其他县区不超过 800 元/人·年),无车票凭据或自驾车跨省务工的,经帮扶干部和村委“双认定”也可享受所在县区定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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