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河人社监理字〔2022〕4号)送达公告
广西永焱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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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宣敏
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河人社监令字〔2022〕4号)送达公告》。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同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及时足额支付投诉人蓝神丹工资共计4904元整;2.未及时足额支付投诉人韦航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4个月的工资共计14000元人民币整;3.未及时足额支付投诉人韦纪严工资共计12133元人民币整;4.未及时足额支付投诉人黄其斌工资共计11266元人民币整。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公告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五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蓝神丹、韦航、韦纪严、黄其斌等4名投诉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叁佰零叁元整(¥42303元),并于次日把改正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河池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
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三巷2号河池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人:蒙沼名、韩德化
电话:0778-2550005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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