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河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22/05/24 1.7w 阅读 363 点赞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河池市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 )的要求,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明确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实施时间,明确参保办法,明确资金筹集、管理、办理程序等。现征求社会公众对《通知》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8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民桢 联系电话:0778-2558793

传  真:0778-2558773 邮箱: Sbk2558793@hechi.gov.cn


附件:1.河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

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1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公安局

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河池市林业局

文件

""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

关于印发河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 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桂政发〔2020〕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池市公安局




河池市财政局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河池市林业局

2022年月日


河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桂政发〔2020〕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精神,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地方政府对其给予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项补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收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征收农村集体所有未分包到户的农用地等参照农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可以参照征收有承包权农用地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计发养老保险补贴,但不适用于托低保障的政策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1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工作机制,采取“财政预算缴存、申请用地单位实缴”的方式,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让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实行谁用地,谁负责,先足额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再批准供地。申请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六条 县(区)级(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参保缴费,应保尽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征地机构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名单和人数。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人均征地面积和具体人数按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来确定。2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

(二)征地时持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

(四)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主动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征地机构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户有关承包权的数据信息。被征地农户对户内享有承包权人员名单有较大争议的,可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协商提出户内应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名单的建议,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原则上由户内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不得只分配给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老人。对部分流转情况复杂、难以还原承包权属和被征地范围权属的土地,在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由村集体组织按规定给予分配,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3

第十条 对征地时实际测量的征地面积与承包权证标注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4

对实际征地的范围、面积与用地批复不一致的,在充分评估社会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按实际征地的范围、面积确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范围和对象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对部分被征地农户暂时无法落实户内享受补贴的具体名单的,可先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具体名单明确后,再为户内享受补贴的对象建立个人预存款账户。5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征地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规模,按征地项目进行提取和计发。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低的办法征收和计发。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第四章 参保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一)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或者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余额不另行折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其尚未纳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二)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从申报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征缴系统被征地农民模块暂时无法实现从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的,可采取报账方式享受补贴。征地后,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到征地项目所在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本年度养老保险补贴手续,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6

(三)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四)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征地后可以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征地前被征地农民已在征地所在县(区)外的用人单位参保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被征地农民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六)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其退出现役后,可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退出现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择业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安置的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将其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八条 各县(区)根据桂人社发〔2016〕46号、桂人社规〔2022〕2号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衔接办法,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征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7。

第二十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现有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子账户,专门用于所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根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征地面积、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请征地机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确认,经县级征地机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期应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人数、征地面积等进行资金测算,商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的征地预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进行初步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基本情况、征地面积、被征地农民人数或名单及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测算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作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

第二十七条 2022年1月1日起新征土地项目,将地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同一征地项目以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为准)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对2016-2021年期间已获得用地批复但至今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征地项目,以用地批复日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按规定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对2016-2021年期间已实际征收但至今尚未获得用地批复的征地项目,在充分评估社会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以征地项目首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逐步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8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准日,核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及人均征地面积,确定征地批准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金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和收储土地的地方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最终审核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涉及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补贴足额到账证明,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同时抄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登记等工作,将参保名册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并申请拨付所需资金,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印发的经办规程,认真记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根据政策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及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记入相应的账户。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识和相关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河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精神,要求各市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涉及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参保办法、新旧制度衔接、资金筹集和管理、办理程序等方面。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精神,我市起草制定了《河池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桂政发〔2020〕1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实施时间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实行谁用地,谁负责,先足额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再批准供地。

2.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自治区、本市规定参保缴费,应保尽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征地机构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的调查、确认工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名单和人数。

4.实施细则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

2.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或农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3.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三)明确了参保办法

1.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被征地农民通过公开招录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2.征地前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全额负担,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或者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补贴用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3.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待其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4.征地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或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向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5.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6.现役军人、16岁以上(含16岁)在校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其符合条件参保后,按规定享受补贴。

(四)明确了资金的筹集、管理

1.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土地储备部门及时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2.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申请用地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五)明确了办理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每户人均征地面积。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经县级征地机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3.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人数、征地面积等进行资金测算,商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报批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报批实施方案需报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土地征收获批后,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准日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实施。

5.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和收储土地的地方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最终审核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6.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第一条第二点“调整土地的补贴范围”要求。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第一条第一点“调整基准日”要求。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第一条第三点“承包权对象的确定”要求。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第一条第四点“面积差异的处理”要求。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第一条第四点“特殊情况按户建立预存款账户”要求。

6现阶段被征地农民模块暂时无法实现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为推动工作的开展,在系统实现从模块中列支前允许采取报账方式享受补贴。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规定: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第一条第一点“调整基准日”要求。

—       17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