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
河池市鸿祚门业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的邓兴、韦永启等2人诉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河人社监罚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河人社监理字〔2019〕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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