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开征求《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拟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至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便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现将《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对该通知内容有意见的,请于2019年3月28日前向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意见。联系人:王上宾,联系电话:0778-2558797,电子邮箱:hcbx2284304@126.com,地址:河池市金城中路296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2日
|
附件1 |
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各设区市要尽快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便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河池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用人单位(含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二)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三)涉及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四)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积极配备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学背景的业务骨干,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队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保障工伤认定调查工作经费,依法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业务,确保工伤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之前各县(区)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可继续按原委托方式办理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
附件2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一)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2017年1月4日,修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三)2018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各设区市要尽快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便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同时,该通知中的《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二、工伤认定”之“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
二、政策解读
《关于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的通知》印发实施之日起,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工伤认定管辖权全部下放至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以属地管理原则划分管辖权:
(一)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河池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用人单位(含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举例说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河池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地点在金城江区的用人单位,由金城江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都安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在河池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工伤保险的广西河池运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二)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举例说明:在宜州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外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为河池市外),由宜州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生产经营在宜州区的,由宜州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生产经营地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三)涉及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举例说明:在天峨县移动公司上班的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工,由天峨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在东兰县供电部门上班的广西河池恒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由东兰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四)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举例说明:建设项目在南丹县,从事建设项目建设的职工或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南丹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