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河池市解决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进一步化解不动产“登记难”问题。
《指导意见》主要就个人自建房用地管理、规划许可管理、规划审批资料管理、土地出让金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提出了工作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各部门要持续化解自建房用地审批问题,一是对已批准且实施建设的历史遗留自建房安置地,可继续保留原安置模式;二是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即“城中村”)新增的自建房,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据农房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指导意见》规定,关于个人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在竣工验收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采取两种解决措施,一是已经建设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符合要求的,可作为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代替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尚未实施建设的新建自建房,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建设规模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凭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材料、房屋竣工验收材料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指导意见》还针对个人自建房因规划材料不全无法办理规划核实问题,细分为规划图纸缺失、规划条件缺失、建筑设计方案变更材料缺失等三类情况,提出相应解决办法;对宜州城区个人自建房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以2022年7月5日为时间节点,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追缴方法和申请办证流程。 (李知龙 李俏颖)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