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养老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河池法院审理的首例养老集资诈骗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起,被告人詹某为筹集资金投资以获得更高利润,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借款形式吸纳资金。2016年,詹某开始以广西南宁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吸纳资金,期间代理了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理财产品,因该中心出售的理财产品有定额限制,且詹某之前向社会吸纳资金允诺的利息高于投资理财产品获取的利息,造成詹某的公司出现亏损。詹某为弥补亏损,同年又代理了广西“某网”P2P平台做融资中介获利,但因为“某网”坏账率太高加上中介收益低,詹某无法弥补高利的亏损,资金链开始断裂。
为继续维持公司的运转和资金盘稳定,自2017年5月起,詹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某网”的授权,私自以向广西“某网”P2P投资理财平台投资,可以取得年均12%至18%不等的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集资。同时詹某还以月息1.5%至2%为诱饵,诱骗已有《借款合同》、借条的社会人员进行复投(即借款到期后本金退还,立即又打入其所控制的账户,并签订新的合同、借条,未及时支付利息的,把利息金额加到新合同、借条之中)。实际上詹某将大部分吸纳得来的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还本付息。
截至2021年1月7日,詹某以签订《投资合同》购买理财产品、签订《借款合同》、借条进行资金周转、做银行过桥业务可以获利为由,向韦某林等48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尚有1651万余元本金不能归还,其中有老年人23人,涉案金额59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损失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各方诉讼权利,围绕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由于被害人众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