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4〕6号)精神,帮助广大农户防范种养殖风险,提高农户的种养积极性,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我局草拟了《河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2024年12月10日之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来邮来件敬请注明“河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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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地方特色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4〕6号)精神,帮助广大农户防范种养殖风险,提高农户的种养积极性,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特色险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2〕6号)要求,不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种、养殖企业和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三、保险范围及内容
(一)能繁母羊保险
(1)保险范围。
在全市11个县(区)开展能繁母羊保险,投保数量根据各县(区)实际存量和保险需求确定。
(2)保险内容。
①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能繁母羊,且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能繁母羊在6月龄以上或者体重在40公斤(含)以上;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且在非疫区;能繁母羊经农业农村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能繁母羊只必须有能识别其身份的统一标识。
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疾病、疫病、难产死亡等原因直接造成能繁母羊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③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及观察期。被保险人为能繁母羊养殖户;保险期限为1年;自投保之日起15日(含)内为能繁母羊的疾病观察期。
④保险金额、费率及单位保费。成年母羊保险金额为1500元/只,费率为6%,单位保费为90元/只。
⑤保费分担比例。投保农户承担30%,财政补贴70%,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10%,县(区)财政补贴30%。对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自治区财政补贴给予35%,市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25%。
(二)陆基圆池淡水鱼养殖险
(1)保险范围。
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申报,投保数量根据各县(区)实际存量和保险需求确定。
(2)保险内容。
①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陆基圆池淡水鱼(以下统称“保险鱼”),投保人应将保险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养殖场(户)建设好的陆基圆池并投入生产使用的;
2、放养鱼苗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3、养殖场(户)持有养殖证,并按水产养殖管理部门要求建有饲养台帐;
4、陆基圆池水质正常,并有增氧、换水等设备;
5、陆基圆池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死亡,且每池死亡率达到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高温、低温;
(二)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泥石流、滑坡、雷击、风灾、雹灾,造成供电设施损坏断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
(三)因感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病原体引发疾病、疫病造成保险鱼死亡,并于7天内(含)爆发性死亡的;
(四)外来污染源(污染来源不清时,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认定)。
③被保险人及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为行政区域内养殖或负责管理淡水鱼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保险期限根据投保的鱼苗的生长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1年。
④保险金额、费率及单位保费。保险鱼的每立方米保险金额为300元/立方米,费率为10%,单位保费为30元/立方米。
⑤保费分担比例。投保农户承担30%,财政补贴70%,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10%,县(区)财政补贴30%。对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自治区财政补贴给予35%,市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25%。
(三)食用菌种植险
(1)保险范围。
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申报,投保数量根据各县(区)实际存量和保险需求确定。
(2)保险内容。
①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食用菌菌棒(以下统称“保险食用菌”),投保人应将保险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技术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技术要求;
(三)种植品种通过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
(四)食用菌菌棒应在乡镇级(含)以上食用菌产业基地生产种植,投保时食用菌菌棒为所在基地进棚进行生产并记录在案。
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不能再生产出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二)风灾、冰雹、冻灾、雷电。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山体滑坡、泥石流;
(二)菌棚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鼠害。
③被保险人及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为开展种植食用菌的种植户、合作社和生产经营主体。保险期限根据投保的食用菌菌棒的生长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1年。
④保险金额、费率及单位保费。食用菌种植险保险金额为5元/棒,费率为6%,单位保费为0.3元/棒。
⑤保费分担比例。投保农户承担30%,财政补贴70%,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10%,县(区)财政补贴30%。对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自治区财政补贴给予35%,市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25%。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来抓紧抓好,明确责任,合力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辖区农业保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决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做好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承保机构落实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大预防投入,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农业保险服务纠纷。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各农业产业基础数据;负责审核所辖区域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并对承保机构查验后的保险标的数量进行复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参与开展各领域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定损、理赔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对农业灾害风险的区域界定、监测、预警、防洪减灾、评估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雨雪冰冻等重大气象灾害开展灾情评估;依法为承保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服务。
保险机构:负责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及时、足额理赔;负责整理和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对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和基层协保员开展政策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规范性。
(三)加强保险服务。
保险承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理赔工作,把理赔服务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环节来抓,加快培训理赔技术人员,直接面对农户开展理赔;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不得随意变更理赔标准;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理赔服务效率。
(四)做好宣传推广。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为深入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
承保机构要确保保单真实、准确,严禁通过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保费补贴全流程管理,通过数据比对,现场核实、抽查等方式对保单数据进行核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辖区内保费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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