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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领域)

2024/10/07 8.8k 阅读 428 点赞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第三方环保服务专业机构,是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关键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真实反映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然而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因利益驱使,存在检测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仅污染大气环境,且扰乱机动车检测秩序,侵害社会诚信体系。河池市持续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不规范检测、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梳理公布查处的2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大化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河池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大化某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存在目视可见的大量黑烟排出致使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通过检验,并出具判定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将合格的检验报告上传至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系统平台,使机动车取得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现场检查并调阅该公司的历史检测视频,2022年3至2022年4月、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出具24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及其自由裁量基准计算,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20元,并处以罚款13.426万元。

三、案件启示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两项标准于2018年实施,新标准的实施对各车辆检测公司提出新标准和新要求,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较多操作不规范行为,也出现较多主观故意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大数据监管和视频监控,让机动车检测公司违法行为尽收眼底,无处遁形,经过严肃查处和通报,促进行业规范运营管理。



案例二、

河池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外挂程序篡改数据、伪造检验数据、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金城江区的河池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线主控室共有2台用于车辆环保外观检测的手机、1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检测手机,其中1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检测手机〔(MEID:A0000095254FDC)〕手机界面首页“实用工具”文件夹内显示:“工具V108”的程序,打开该程序界面显示有机动车环保检测的各项检测过程数据填写界面,并可以通过“+、-”“自定义”键进行修改检测过程的各项参数;同时在该公司轻型汽柴油机动车排气检测检验混合线主控室的货架上发现有一个快递盒,盒内放置有:年检年审“OBD”故障检测仪发动机故障未就绪解码器、“OBD”数据连接线2条(其中1条是连接点烟器的转接头、另一条是“OBD”外置延长线)。执法人员从该站点的检测线工位机电脑中调取了两次测试车辆的OBD过程数据报告,用于分析该站所检测车辆排放检验、“OBD”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违反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使用年检年审“OBD”故障检测仪发动机故障未就绪解码器、“OBD”数据连接线、“工具V108”程序等设备软件,涉嫌“使用外挂程序篡改数据、伪造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公司的历史检测视频,最终认定该机构为12辆机动车使用外挂设备篡改检测数据,使检测车辆顺利通过尾气检测。另外,还发现该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控制油门开度使冒黑烟的车辆通过尾气检测、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车辆不需要进行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测时未使用发动机转速计测量发动机实时转速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固定相关证据,登记涉案解码器及手机,详细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依法依规对该机构进行查处。

二、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机动车的排放检验,并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及其自由裁量基准计算,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20元,并处以罚款17.4538万元。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日益优化,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迅速增多,市场竞争趋势日益激烈,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非正常手段,企图绕过监管视野,违法手段花样翻新,愈加隐蔽。该案件的破获有效遏制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降低检验质量、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对督促机构规范检验行为,推动检验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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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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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