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桂烟专﹝2023﹞23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案件集体审理审议范围等事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相关规定,我局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定了《河池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河烟法〔2024〕3号),现予以公布,于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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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池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doc
附件2:《河池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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