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等相关规定,发布《关于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要求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具体事项如下:
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甄别,全区钢铁企业共有23家,其中,限制类装置所属企业有广西北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其限制类装置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
二、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甄别,全区铁合金企业共有116家,其中,限制类装置所属企业有灵川县辉悦矿制品有限公司、桂林亨建铁合金贸易有限公司、全州县鑫鑫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等89家企业,其限制类装置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
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甄别,全区无电石、黄磷生产企业,锌冶炼行业无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水泥行业无淘汰类企业(其他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烧碱行业待进一步核实后明确。
四、今后,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新建项目由负责核准(备案)的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将核准(备案)文件和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确认结果一同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服务业处、价格管理处)。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后不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对应行业限制类、淘汰类的,应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甄别调整,调整公布的企业名单要及时函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确认结果,以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甄别企业名单,动态调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移出名单后方可不执行加价。
五、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区钢铁企业、铁合金企业中的限制类装置所属企业,其限制类装置生产用电执行加价。请相关供电企业根据公布的名单和电价加价标准,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对加价电费资金单独记账、单独归集,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加价电费资金,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差别电价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调整。
河池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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