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民宗委系统依法执政工作,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根据《预算法》以及有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是指国家赋予了行政执法权限,能够依法收取各项罚没收入及其他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经费保障的目标。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理顺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保障渠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单位经费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保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收支脱钩的原则。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执法单位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财政专户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行政执法单位所需的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三是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级财力水平以及行政执法单位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等情况、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持行政执法单位公用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本位要统筹财力,确保行政执法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岗位津贴等经费以及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经费。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人员经费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不得用公用经费等弥补人员经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公用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照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要结合本行政执法单位装备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和基本需求,按照上级制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轻重缓急逐年纳入行政执法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财务人员和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执法单位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财务人员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不得向行政执法单位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行政执法单位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挂钩。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建立经费分配与经费使用效益和经费管理水平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单位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规范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控机制,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配合财务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经费绩效考评工作,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人员、车辆装备配置等方面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单位资源整合和共享,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经费需要。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经费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池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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