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我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是指对以本委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合法性审核的工作制度。政策法制科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对委机关执法科室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委机关执法科室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宗教事务管理的违法行为,拟处20000元以上罚款决定。
2、其他委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前,由执法科室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政策法制科审核。
第五条 执法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制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政策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超越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委政策法制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从重追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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