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金管〔2020〕40号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河池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6日
河池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实施办法
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试行)》(桂建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条件
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是指河池辖区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
二、提取额度
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个人实际分摊部分的金额。
个人实际分摊部分的金额是指本梯号(单元)加装电梯总费用扣除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房改房售房款和财政补贴资金后个人实际应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
三、办理时间
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取得验收合格意见证明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实际分摊部分的金额。
四、需要核验的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以及验收合格意见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向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可通过联网查询到房屋信息的无需提供);
(三)个人身份证、与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银行一致的一类银行卡。
如加装电梯的小区物业或业主代表统一备案,同小区或楼栋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用提供上述第(一)项资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