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港澳办 自治区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确保我市辖区内港澳台同胞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港澳台同胞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就业的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转移等业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河池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办理缴存、提取、贷款、转移等业务。港澳台同胞在我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材料等,与本地缴存职工享受同一政策、同等待遇。
实施港澳台同胞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政策,为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a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