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金管〔2024〕42号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支持力度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购房提取支持力度
缴存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即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资金补助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范围的住房类型,包括配售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危旧住宅小区改造住房等)的,可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合同备案登记证明或保障性住房认购资格证明文件、付款通知书等材料,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接用于支付所购买住房的首付款。
二、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一)可以先提取再贷款。缴存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购房资金仍不足的,还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二)降低保障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15%。
(三)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调整其个人年度缴存额等方式提高贷款额度,支持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减轻购房成本。调整后的月均缴存额不得超过我中心公布的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四)全面支持异地贷款。在河池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河池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与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有同等的贷款权益。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条件的,可以申请异地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切实减轻还款负担。
三、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一)简化租房提取手续。缴存人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月或按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缴存人在工作地的住房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能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核查的,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不需另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支持住房困难群体租房提取需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新市民是指尚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户籍不满3年,青年人是指40周岁及以下)租赁住房的缴存人,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凭租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并经核实确认后,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累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一个租赁期(12个月)实际租金金额。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业务受理时间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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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9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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