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函〔2016〕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务交通补贴不列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函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你中心《关于车改后公务交通补贴可否列入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的请示》(桂公积报〔2016〕26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车改后的公务交通补贴属于公用经费,不属于工资范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车改前后的政策衔接,参考中央机关的做法,我区车改后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住房公积佥的缴存基数。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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