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向购买别墅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批复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关于购买别墅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示》(桂公积报〔200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是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因此,你单位必须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按上述规定把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关。
二、根据桂政发[2003]30号第二章第五条“贷款条件”第(三)款关于“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共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材料”所规定的自住住房范围的规定,购买别墅显然不在其中。因此,职工购买别墅是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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