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池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河金管委〔2011〕4号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11月2日下发的《关于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河金管委〔2011〕2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4倍,现根据桂房改〔2011〕50号文件要求,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即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6880元。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凡按原规定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调整到12%,同时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工作。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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