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池本地实际,参照广西区外其他城市做法制定。
二、主要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贷款套数的认定。住房套数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缴存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符合前款住房套数规定,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二)贷款利率的执行。缴存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降低首付比例。首套和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均按20%执行。
(四)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由目前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生育政策内三孩的缴存人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
(五)继续加大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商转公”力度。缴存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在河池辖区内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继续加大异地购房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异地购房提取和贷款政策,持续支持缴存人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异地缴存人在河池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地缴存人实行同等的贷款权益,没有地域、户籍以及住房类型等方面限制性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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