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在宜州区实施《河池市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宜州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池市本级与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市管理体制的通知》(河办发〔2022〕35号)精神,原宜州区房地产管理职能上划统一由市级管理,为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物业小区项目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维修和运行,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自2023年4月10日起,宜州区新开发建设项目且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始实施《河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政策。
本通知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附件:1.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2号)
2.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河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河住建〔2018〕157号)
3.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池市本级与金城江区宜州区城市管理体制的通知(河办发〔2022〕35号)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3年4月10日印发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