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房地产市场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措施(代拟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1/10/13 1.9w 阅读 542 点赞

根据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优化河池市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专题会会议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房地产市场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措施的通知(代拟稿)》,为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关于房地产市场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措施的通知(代拟稿)》(附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公示地点: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公告栏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邮寄(办公)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东路29号,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 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邮编547000,电子邮箱:fcjsck@126.com。

征求意见期间,如有意见建议的,请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现场送达方式反馈我局,反馈的书面意见请注明“房地产市场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措施反馈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房地产市场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措施的通知(代拟稿)

2.关于房地产市场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措施的通知起草说明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1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房地产市场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房住不炒”的总体要求和对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基本要求,积极应对疫情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影响,激发企业自身动力和活力,促进我市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行如下措施:

一、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在符合现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节点拨付条件、拨付额度标准的前提下,不再限制各节点申请次数。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应缴额的70%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30%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交清,未交清的相关部门不得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包括房屋主体及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应建人防、防雷、车位、绿化、亮化、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在内的单位工程为单位,分区分期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经许可的变更内容后,确实因建设工程规模过大需分期分区验收的,在验收前应将分期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方案审查通过的,应予支持。

五、实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保函监管制度,具体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池监管分局另行制定。

六、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与其他政策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有效期后,恢复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执行。第五项措施根据依规定程序制定出台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保函监管制度执行。

七、各县和宜州区可参照本通知,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制定相应措施。


附件2

关于房地产市场领域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确保实现经济社会稳增长目标措施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一、关于“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说明

当前,我市实行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于完成总投资的25%和工程形象进度达到25%两个进度审核条件依据分别为:一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依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款:“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25%以上......”。

近年来,随着建安成本不断增加和建筑行业用工成本不断上涨,加之我市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基础施工投资不断加大,其投资额多在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同时在综合考虑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3月30日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4号)文件)的事实,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草拟此条政策。

二、关于“在符合现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节点拨付条件、拨付额度标准的前提下,不再限制各节点申请次数。”的说明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7〕17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但每个节点申请次数不超过五次,且累计使用数额不得超过该节点的最高限额。”。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典型的弱、小、散企业,自有资金少,特别是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施行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骤增,对商品房的预售监管资金的提取次数需求明显增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草拟此条政策。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应缴额的70%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30%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交清,未交清的相关部门不得受理竣工验收申请。”的说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商品房在未依法出售前,其产权属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因此,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即为未依法出售前的商品房业主,据此,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交存未依法出售前的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主体。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2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面积足额垫付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的,在办理现售前。(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典型的弱、小、散企业,自有资金少,特别是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施行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骤增,对商品房的预售监管资金的提取次数需求明显增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草拟此条政策。在制定此条政策中,我局从以下方面考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目的是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特别是超过维保期后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因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能足额缴纳,不仅直接影响到日后的能否依法使用,更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国家、自治区审计部门已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纳入了审计重点工作之一。

一直以来,我局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均予以严格管理,在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应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三个月内足额交存”政策后1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7家按承诺交存,余下11家再多次催缴的情况下,至今仍有5家未能足额交存,拖欠最长的时间长达20个月。

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并合理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投入压力,我局建议将交存比例按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后分为“7:3”比例,同时要求剩余的30%在申请项目验收前交清。

四、关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包括房屋主体及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应建人防、防雷、车位、绿化、亮化、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在内的单位工程为单位,分区分期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经许可的变更内容后,确实因建设工程规模过大需分期分区验收的,在验收前应将分期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方案审查通过的,应予支持。”的说明

自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于2019年实施项目联合验收以来,项目验收多门跑、来回跑问题得到有效,因配套设施不到位、不健全交付的投诉也明显减少,但由于联合验收申请条件较为严格,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对体量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待整个住宅小区全部完工后方能申请联合验收,这无形中延长了商品房项目交付时间,拉低了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的心里预期,进而影响商品房项目的销售。

为在确保交付品质和防范商品房交付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商品房项目合法交付效率,提振购房人的购房信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安全厅 人防边海防办 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6号)第四条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意标准》(GB50300-2013)第4.0.2条制定此条政策。

五、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保函监管制度,具体由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池监管分局另行制定。”的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参照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草拟此政策。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