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政策公告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方式等信息的公开

2019/09/25 2.0w 阅读 90 点赞
        现将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方式等信息公开如下,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委托执法机关: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河池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河池市城市设计建设中心、河池市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河池市建设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站、河池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河池市建设档案馆、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河池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站。

        (四)执法人员名单

        详见如下表格:

序号

姓名

性别(男:M,女:F)

职务

执法证号

1

尚  斌

M

副局长

桂P1086025

2

吴  波

M

总工程师

桂P1086015

3

韦林军

M

办公室主任

桂P1086026

4

韦豪林

M

法制科科长

桂M201900992

5

韦宏展

M

工程师

桂M201901218

6

欧阳军

M

住保科科长

桂M201600782

7

韦莉伟

F

建管科科长

桂M201900596

8

黄晓程

M

主任科员

桂P1086003

9

覃伟站

M

建管科副科长

桂M201901436

10

陶  华

M

村镇科科长

桂 P1086033

11

蒙  安

M

质安站站长

桂P1086015

12

覃立勋

M

质安站副站长

桂M201900180

13

谭海峰

M

主任科员

桂M201900626

14

银治河

M

质安站科员

桂M201900512

15

罗文洋

M

质安站科员

桂M201900953

16

尹烈昱

M

质安站科员

桂P1086037

17

覃安纳

M

质安站科员

桂P1086035

18

韦厚福

M

质安站科员

桂P1083010

19

韦振邦

M

质安站科员

桂M201600785

20

耿建强

M

质安站科员

桂M201600786

21

韦  登

M

质安站科员

桂M201600787

22

韦  甜

F

质安站科员

桂M201600822

23

黄文耀

M

质安站科员

桂M201700565

24

周  瑜

F

质安站科员

桂P1086036

25

欧国旺

M

墙改办主任

桂P1086009

26

杨  媚

M

墙改办主任科员

桂P1086021

27

覃建诚

F

副调研员

桂P1086023

28

余薇薇

F

墙改办科员

桂P1086020

29

韩  颖

F

墙改办副主任科员

桂M201600790

30

黄  玫

F

墙改办科员

桂M201600789

31

廖卫红

F

招标办主任

桂P1086026

32

梁天佰

M

工程师

桂M201600784

33

罗晓哲

F

工程师

桂M20190020

34

宁鹏翥

M

规划办主任

桂M201801459

35

石剑锋

M

工程师

桂P1086045

36

邹新峰

M

工程师

桂 P1086046

37

陈硕文

M

工程师

桂M201801208

38

刘鸾君

F

工程师

桂M201801797

39

杨  媚

F

工程师

桂M 201900308

40

李春媚

F

工程师

桂 P1086047

41

黄炳志

M

工程师

桂 P1086048

42

容  万

M

规划办副主任

桂 P1086044

43

张丽娟

F

工程师

桂M201801810

44

何  俊

F

工程师

桂P1086051

45

卢晓峰

M

工程师

桂M201900203

46

石怀宇

M

工程师

桂M201900193

47

覃  钊

M

工程师

桂M201801621

48

韦栩翔

M

档案馆馆长

桂P1086041

49

覃  芳

F

档案馆科员

桂P1086034

50

黄  文

M

造价站站长

桂P1086019

51

罗利娜

F

造价站副主任科员

桂M201900236

52

覃连农

M

造价站科员

桂M201600788

53

滕少华

M

造价站科员

桂P1086042

54

韦乃吉

M

保障科科长

桂P1086052

55

韦宜卓

M

法规科科员

桂P1086047

56

吕  俊

F

档案科科长

桂P1086036

57

韦伟生

M

房屋登记科科长

桂P1086043

58

罗秋梅

F

副主任科员

桂P1086044

59

杨  敏

F

副主任科员

桂P1086040

60

覃明望

M

档案科科员

桂P1086040

61

黄仕红

F

办事员

桂P1086042

62

廖惠宁

M

法规科科长

桂P1086041

63

黄宇震

M

房改科科长

桂P1086041

64

牙  刚

M

办公室主任

桂P1086054

65

蓝  腾

M

审批办副主任

桂P1086055

66

余安乐

M

市场科科长

桂P1086043

67

廖海鸿

F

副主任科员

桂P1086038

68

韦春燕

F

信息科科长

桂P1086042

69

黄光辉

M

财务科科长

桂P1086056

70

苏  云

F

财务科科员

桂P1086035

72

韦春丽

F

档案科科员

桂P1086044

73

韦玉律

F

房屋安全科科长

桂P1086032

74

韦冬梅

F

副局长

桂P1086030

75

胡尚胜

M

白蚁所所长

桂P0430305

76

韦怡春

F

白蚁所科员

桂M201600668

77

刘 萍

F

白蚁所科员

桂M201600667

78

覃国正

M

科长

桂P201700163

79

韦浩诚

M

科长

桂M201901455

80

潘柃言

F

科长

桂M201900195

81

文遵保

M

人防信息保障中心主任

桂M201800521

82

黄江山

M

人防信息保障中心副主任

桂M201700178

83

班麦隆

M

主任科员

84

卢红艳

F

科员

桂M201600653

85

罗虹

F

科员

桂M201600654

86

肖晖

M

科员

桂M201600655

87

张顺

M

科员

桂M201600656

88

邹观凤

F

科员

桂M201600657

89

梁  媚

F

科员

桂M201600658

90

韦昇求

M

科员

桂P201701065

91

黄肃霜

M

科员

桂P201701112

92

韦晓燕

F

科员

桂M201901231

93

梁  华

M

科员

桂M201900712

94

陆治宇

M

工程师

桂M201601343

        二、执法职责

        依法开展城镇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交易、市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历史文化名城和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重点镇和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危房改造、建筑市场、城镇建筑减排和建筑科技推广、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人民防空建设、城区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规划及规划建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人防设计、市政和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等。

        三、执法权限

        查处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业监管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行政法规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7.物业管理条例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0.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7.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9.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四)政府规章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五)部门规章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5.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7.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9.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7.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2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2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2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

        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3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3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3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3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3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35.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3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3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3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4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8.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4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50.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5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5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5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5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56.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5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59.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6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61.房地产估价机枸管理办法

        6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63.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6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65.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6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67.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五、执法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4.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5.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7.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8.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9.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10.局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11.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当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12.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13.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4.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2)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15.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二)听证程序

        16.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8.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规则可以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

        (三)简易程序

        19.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0.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1.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送达

        2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3.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4.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方式

        (一)监督电话

        电话:0778-2285571

        (二)社会监督

        欢迎上级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执法对象的监督。

        七、救济方式

        (一)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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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