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
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主管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函》(桂防复〔20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函》(桂防复〔2019〕2号)》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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