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3]462号) ;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1、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元。
3、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4、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四)申请易地建设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不符合本办法上述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后的总平面图(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4、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图纸一套(建筑平、立、剖图纸);
5、小区开发还需提供申报项目建筑、结构设计施工蓝图的电子文件(光盘);
6、人防办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资料(要求以上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入文件袋送审)。
(六)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办理程序:
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在方案图设计阶段前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易地建设相关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登记相关报建信息;
2、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到窗口;
3、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开具受理回执,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实;
4、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报领导批示:
(1)不同意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应按《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核批准》程序申报,按规定与项目同步开工建设防空地下室;
(2)同意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电话通知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五联,前三联由建设单位拿去办理转帐缴费,其中第一联由代理银行盖章后退回我办。第二、三联由代理银行存;第四联为给缴款人的收据(建设单位凭盖代理银行章的第一联到我办窗口领取第四联);第五联为我办留存。
5、建设单位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窗口领取《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人防审核表》(十层以上项目领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
6、办结。
(七)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0778—2306795
(九)注意事项:
1、收费范围:本市规划范围内新建、续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
2、建设工程中如遇现有人防工程,必须及时报告市人防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3、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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