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桂民办发〔2018〕4号)的规定,结合本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自治区民政厅对以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将9件规范性文件转由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处理,决定对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现将自治区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关联文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桂民办发〔2018〕4号)的规定,结合本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自治区民政厅对以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将9件规范性文件转由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处理,决定对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5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现将自治区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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