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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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民政工作的支持。城乡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为了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低保对象,应听党话,感党恩,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好低保各项工作。现将低保家庭应知悉的政策告知如下,恳请阅知并遵守。
一、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760元/月/人、农村5100元/年/人。申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须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您的家庭有这些情况,请及时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豪华汽车、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
(三)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等;
(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
(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
(十二)申请城乡低保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的;
(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国家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资金,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 3次(含)以上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二)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三)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四)为了骗取或多占低保金而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如果您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如:家庭出现人员增加或享受低保的人员去世、女儿外嫁、户口迁出或迁入、家庭成员获得稳定工作和收入等明显不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请您主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最低生活保障每半年核查一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电话了解)情况时,请您积极配合,耐心回答,对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将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最低生活保障解决的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请您合理使用保障金,不得用于赌博、吸毒等不正当消费。
最后,衷心希望您始终心怀党恩,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发展生产,努力创业就业,早日过上富足的生活。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民政工作的支持!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肯定,是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动力,12340是群众满意度调查热线电话,如果您接到了12340来电,向您了解您对我们工作的评价,请您积极配合并耐心回答,让我们共同努力把民政工作做得更好!
祝您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河池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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