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民发〔2019〕1号
河池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9〕1号)和《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通知》(河审改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及时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 1.《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河池市民政系统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河池市民政局
2019年1月14日
附件1
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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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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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08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调整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附件2
河池市民政系统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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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 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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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08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成立登记:6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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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08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成立登记:6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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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0800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
20个工作日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2015年5月5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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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08005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级人民政府初审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
单位、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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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08007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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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D0800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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