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民发〔2018〕39号
河池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河池民政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的通 知
各县(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河池民政系统行政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6日
河池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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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情形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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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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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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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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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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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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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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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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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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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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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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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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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 |
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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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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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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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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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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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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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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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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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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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活动时间持续在六个月以下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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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活动时间持续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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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活动时间持续在一年以上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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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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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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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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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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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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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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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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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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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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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合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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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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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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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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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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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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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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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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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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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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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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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
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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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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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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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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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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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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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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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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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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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时间持续在6个月以下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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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时间持续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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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时间持续在1年以上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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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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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合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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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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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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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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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1万元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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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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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数额超过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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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或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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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具体主要有: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具备遗体存放、整容、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功能)、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未经批准设立遗体冷藏柜、告别厅等设施开展殡仪服务)和公墓。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开展业务10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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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开展业务10次以上,50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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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设施已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开展业务50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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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具体主要有: 1.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 2.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超过3平方米。 占地面积以实际面积、协议面积中较大者为准。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超面积墓穴未投入使用的;违法所得超30万元以下的;超面积墓穴不超过3个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低于1倍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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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超面积墓穴4个以上的,10个以下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1倍以上低于2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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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超墓穴面积10个以上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2倍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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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具体主要有: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未销售的;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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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金额超过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 |
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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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要求停止制造、销售的;销售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
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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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制定、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尚未销售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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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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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要求停止制造、销售的;销售金额超过2000元的。 |
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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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冒领款物金额低于3万元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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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款物金额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的。 |
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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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款物金额4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
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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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款物金额5万元以上的。 |
处冒领金额3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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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低于3万元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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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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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4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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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5万元以上的。 |
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3倍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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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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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后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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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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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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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个月后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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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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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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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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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未对外公开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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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对外公开发行的。 |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河池民政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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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情形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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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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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并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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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行为。 |
没收非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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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没收非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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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
没收非法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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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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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并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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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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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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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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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许可机关违法违规准予养老机构许可等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
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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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养老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
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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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手续的行为。具体主要有: 1.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前,未到原许可机关变更手续的;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前,未到原许可机关变更手续的;按要求及时改正或自行改正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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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服务范围前,未到原许可机关变更手续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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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养老机构住所前,未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的;未按要求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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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终止手续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2.终止服务前,养老机构未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的; 3.终止服务前,养老机构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但未获批准即开始实施的。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按要求及时改正或自行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务对象得到妥善安置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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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或有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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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改正的;服务对象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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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行为。具体主要有: 1.养老机构涂改设立许可证(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的; 2.养老机构倒卖设立许可证的; 3.养老机构出租设立许可证的; 4.养老机构出借设立许可证的; 5.养老机构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
涂改设立许可证事项2项以下的;约定出租、出借设立许可证时间1年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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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设立许可证事项3至4项的;约定出租、出借设立许可证时间超过1年,2年以下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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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设立许可证事项5项以上的;约定出租、出借设立许可证时间超过2年的;倒卖、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不按照要求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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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涉及人数5人以下(含5人)。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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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超过5人,20人以下(含20人)。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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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超过20人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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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具体主要有: 1.服务协议未载明以下事项的:(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服务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服务协议未规范载明事项1项的,协议签订有免除或者减轻养老机构责任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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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未规范载明事项2项的;协议签订明显免除或者减轻养老机构责任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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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未规范载明事项3项以上的;服务协议内容存在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服务协议的原则和精神与民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相违背的;服务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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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标准方面:未按照国家标准、广西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 2.规定方面:(1)服务未完全满足老年人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的;(2)未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的;(3)未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4)未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5)提供的饮食不符合卫生要求、营养平衡或民族风俗习惯;(6)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或未实施分级分类服务;(7)未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未组织定期体检或未做好疾病预防工作;(8)设立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未及时通知代理人并送医院救治;(10)发现老年人未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病患者时,未按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11)未根据老人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12)未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存在2项以下未按照国家、广西有关标准开展服务的行为;存在2项以下未按照国家、广西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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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3项至4项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的行为;存在3项至4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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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5项及以上未按照国家、广西有关标准开展服务的行为;存在5项及以上未按照国家、广西有关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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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公众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2.养老护理人员未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5人以下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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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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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服务人员数量超过10人的;经责令,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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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隐瞒有关情况; 2.提供虚假材料; 3.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经责令立即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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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后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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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拒不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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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
经责令立即改正,且未影响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使用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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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未在责令期限内完成改正的;影响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使用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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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责令,拒不改正的;严重影响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使用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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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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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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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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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 具体主要有: 1.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服务的; 2.养老机构擅自终止服务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未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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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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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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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具体主要有: 1.未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未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2.未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或未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3.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4.未公示各类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5.未按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的;6.未实行24小时值班,未做好服务对象安全保障工作;7.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未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未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或未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8.未制定应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9.突发事件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未根据突发事件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未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10.未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未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11.未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12.未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存在2项以下违法行为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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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3项至4项违法行为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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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5项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较重不良后果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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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
能按要求自行改正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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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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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情节恶劣的。 |
罚款、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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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行为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
尚未收住服务对象的,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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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住服务对象的。 |
警告、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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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罚款、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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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为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社会负面影响较小。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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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
警告、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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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罚款、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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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
非法集资金额一万元以下;参与集资者5人以下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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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金额超过一万,五十万元以下;参与集资者超过5人100人以下的。 |
警告、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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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参与集资者超过100人的。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罚款、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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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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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警告、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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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罚款、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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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违法行为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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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改正的;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警告、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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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罚款、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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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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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六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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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
警告,限其退回非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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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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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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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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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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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给付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 |
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 |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城镇复员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放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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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 |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放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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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烈士、军人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标准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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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 |
增发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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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
增发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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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等功的 |
增发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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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等功的 |
增发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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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三等功的 |
增发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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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评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情节轻微 |
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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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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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
尚未收住服务对象的,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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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住服务对象的。 |
警告、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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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罚款、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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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社会组织评估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 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四)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五)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
情节轻微 |
降低评估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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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取消评估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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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晚于5月31日参加年度检查的;累计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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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晚于5月31日参加年度检查的;累计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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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晚于5月31日参加年度检查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累计3次以上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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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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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
无正当理由,5月31日前未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的;一年不参加年检的;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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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晚于5月31日参加年度检查的;累计2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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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晚于5月31日参加年度检查的;累计3次以上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监督检查的。 |
责令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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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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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审批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违法行为。受监督检查的;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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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改正的; 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警告、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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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罚款、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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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养老机构老年人安置方案批准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
按要求及时改正或自行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服务对象得到妥善安置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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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或有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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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改正的; 服务对象未得到妥善安置的; 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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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管理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 |
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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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停止集中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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