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政策通知公告

河民发〔2018〕29号 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2018/07/25 9.3k 阅读 89 点赞

河民发〔2018〕29号

河池市民政局

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市本级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领域。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制定各种制度的基本依据、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在社会组织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桂民办函〔2018〕679号)精神和要求,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在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请各社会组织务必在2019年3月底前全部在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我局将结合2018年年度检查对各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社会团体(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3.广西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河池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6日

附件1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二、[  ]内容为可选。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证明材料)

[英文缩写:](英文名称是否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钦州市×××、登记机关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钦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省(区)×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或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十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理事长)和监事(或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 × × × × × × × × ×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3

广西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试行)

(适用于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由自愿结成的广西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区性社团填写“广西”;跨区域性社团填写行政区域名称】

【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但前后表述应当一致;跨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                            

                                                  。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党建领导机关是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      【备注: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此范本选用理事长、副理事长,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                 。【填写设区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即可】

本会的网址:                      。【可选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一)                    ;

(二)                    ;

(三)                    ;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

(二)                    ;

(三)                    ;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名以上会员介绍;【可选项】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

2.         ;

3.         ;

……

(四)由    【可填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

(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可选择】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可选择】

(一)    年(最多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还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可选项】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团】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团】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由社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备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示范文本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    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适用于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社团】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不少于15日】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适用于差额选举】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适用于等额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此处应填数字,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

(  )……。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至少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团】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可选项: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社团】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适用于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每届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情形】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三)            ;……【备注: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团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进行选择】。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人【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必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3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可以是区间,也可以是固定数字,在9-51之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最多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月【最多为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团】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周岁【最大65周岁】且为专职;【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团】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社团】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者秘书长职责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年。【不得低于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团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常务理事会的,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监事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不设监事会的社团】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团】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团】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为可选项】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广西”、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适用于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社团】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