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政策通知公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布河池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25/06/02 1.4w 阅读 252 点赞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以及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36个)

1.河池市新闻出版局

2.河池市侨务办公室

3.河池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河池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5.河池市国家保密局

6.河池市档案局

7.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河池市教育局

10.河池市科学技术局

11.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河池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3.河池市公安局

14.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

15.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

16.河池市民政局

17.河池市司法局

18.河池市财政局

19.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21.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22.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河池市交通运输局

24.河池市水利局

25.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26.河池市商务局

27.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8.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9.河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0.河池市应急管理局

31.河池市审计局

32.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河池市统计局

34.河池市林业局

35.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36.河池市城市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9个)

1.河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

3.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一大队

4.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二大队

5.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三大队

6.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四大队

7.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

8.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

9.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

10.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管理四大队

11.河池市公安局东江派出所

12.河池市公安局河池派出所

13.河池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

14.河池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

15.河池市公安局九圩派出所

16.河池市公安局六甲派出所

17.河池市公安局六圩派出所

18.河池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

19.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20.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城东派出所

21.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城西派出所

22.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城南派出所

23.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洛东派出所

24.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洛西派出所

25.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三岔派出所

26.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太平派出所

27.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屏南派出所

28.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德胜派出所

29.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怀远派出所

30.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安马派出所

31.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同德派出所

32.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龙头派出所

33.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北山派出所

34.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北牙派出所

35.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福龙派出所

36.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石别派出所

37.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祥贝派出所

38.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刘三姐派出所

39.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河池中直区直行政执法单位及组织19个)

1.河池市国家安全局

2.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

3.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市分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池海关

5.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6.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7.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8.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

9.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稽查局

10.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11.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12.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13.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

14.河池市气象局

1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池监管分局

16.河池市邮政管理局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池海事局

18.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专卖局

19.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河池检查分局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方案,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本公告所公布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调整,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河池市司法局按照程序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河池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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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