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河池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龙文
受委托机构:河池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机关特委托受委托机构行使下列事项:
一、委托内容
对河池市医疗保障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委托机关的权利和职责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
1.对委托的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应由委托机关直接办理的委托事项可以直接办理。
2.对受委托机构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二)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受委托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传达有关政策。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支持、配合、协助受委托机构开展工作。
3.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承担受委托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4.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对受委托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配合受委托机构做好相关应诉工作。
5.向受委托机构提供开展行政执法所需的相关印章和必要的执法文书。
三、受委托机构的权力和职责
(一)受委托机构的权利
1.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人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为,受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机构的职责
1.必须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职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
2.在委托的事项范围内,负责办理因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工作。
3.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四、其他事项
本次委托有效期限为:即日起,直至委托机关书面终止委托关系。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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