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部署,我市连续多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河池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部门高效协同,及时推进案件进展,有力惩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为加强警示宣传,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朱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日,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龙村村同福屯附近有人露天焚烧垃圾,臭气熏天”,河池市宜州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勘察工作,发现在同福屯旁有露天堆放、丢弃疑似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8堆(约10吨),其中2堆工业固体废物着火燃烧,散发浓烈焦臭味。因现场无负责人在场,无法锁定实施丢弃行为的当事人。
这很可能是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环境罪。凭借办案经验,宜州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封锁了案发现场。但案发时段正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宜州区生态环境、公安及检察院克服困难、多方联动、各司其职,立即开展案件研判。生态环境部门确定该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性及来源;公安部门开展周边民众走访调查及天网、卡口筛选摸排,确定运送工业固体废物车辆的特征;检察部门负责督促案件侦办的进度。
排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现场发现一个废弃的塑料编织袋上写有“7件—宜州,梁启X”字样,但年代久远、字体模糊。“这会不会是九十年代宜州区境内XX皮革厂的废料?”执法人员做出大胆推想,将目标锁定在该关停的皮革厂。通过外围走访留守人员及老职工,确定现场编织袋上标注的姓名系该厂原生产部负责人,初步判定在宜州区同福屯旁遗弃的工业固体废物与该关停的皮革厂有重大关联。经详细调查,该皮革厂已于2007年关停,但生产厂区内的厂房、设备、物料等均未清理。现场地已经由广西宜州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收购开发利用,2020年1月,逐步开始厂房拆除、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厂房拆除后原厂内堆放的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去向不明。
2020年4月17日,一名朱姓男子迫于压力主动来到宜州生态环境局反映情况,承认是其在同福屯附近丢弃了一批工业固体废物。问询得知,朱某某受雇于广西宜州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场地内拆除厂房和平整场地的施工作业,施工期间擅自将厂房内遗留的疑似皮革边角料、内衬布、海绵等工业固体废物外运至同福屯附近实施倾倒、丢弃。
2020年4月15日及2020年5月10日,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两次对涉案的疑似皮革边角料含铬成分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显示:疑似皮革边角料焚烧残留物2个样品、疑似皮革边角料38个样品中致突变性质〔铬酸钠*(以元素铬为分析目标,以该化合物计)〕的总含量均超过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标准限值,判定上述样品为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朱某某及广西宜州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立案。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该批工业固体废物清运转移至原厂区进行查封。2020年7月6日至7月7日,宜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宜州区庆远镇人民政府对该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称重,其中含铬皮革废碎料危险废物总重量为3.84吨,其他固体废物总重量为5.46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0日将案件移交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依法处理。2020年7月27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予以立案侦办(案件编号:A4512030600002020070018)。
三、案件启示
(一)要注重前期调查部门联动。本案件属于典型的“无头案件”,由于倾倒危险废物地点偏僻,犯罪嫌弃人留下的线索十分有限,办案人员仅凭废弃的塑料编织袋字样成功破获该案件,得益于生态环境部门办案人员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乡镇政府多方有效联动,深挖群众举报线索,追根溯源。
(二)要注重办案细节。一是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后,公安迅速介入第一时间封锁现场,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查封,最大限度将环境损害降低至最低。二是委托权威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并及时称重,倾倒危险废物重量达到3吨后立即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侦查。三是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并规范取证,做到铁证如山。
案例二、东兰县曾某某非法炼铝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上午9时,东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兰县兰木乡弄龙屯有人非法炼制铝块,冶炼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威胁到周边环境的安全。接到举报后,河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东兰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县公安局、兰木乡政府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处置。
经调查,该铝锭非法提炼作坊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2022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曾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招聘熔炉工人进场建造熔炼炉和冷却炉,非法购进大量废旧电容器,通过焚烧、过筛、二次炼化等非法生产方式提炼铝锭,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废物,炼铝产生的大量废气直接排到大气中,并产生大量废渣。执法人员责令该炼铝加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现场扣押废旧电容器43.078吨、飞灰6.633吨、碎铝皮6.329吨、成品铝锭146块。
二、查处情况
该作坊无证处置危险废弃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范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东兰生态环境局对该作坊生产设施、物料及产品等实施了查封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两高司法《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嫌疑人曾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物质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2022年4月28日,东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2022年12月,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10000元,依法没收曾某某犯罪所得35000元、成品铝锭146块一并上缴国库,追究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69660元。
三、案件启示意义
(一)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东兰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的第一个污染环境罪案件。该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紧密配合、克服困难速战速决,从移送到最终判决仅历时半年,成为河池市内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判决用时最短的案件。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得到了当地群众的高度赞扬和认可,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本案涉案的处置场所在离村庄比较偏远的深山老林中,具有隐蔽性强、不易发现的特点,但执法部门运用无人机等执法装备进行前期侦查,迅速锁定目标,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陈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下旬,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两打”专项行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位于某乡镇一偏远的废弃方解石场内散落有少量废弃电阻、电容等电子元器件(危险废物代码:900-045-49)及焚烧后的含铝灰渣,疑似有人从事非法处置废弃电子元器件活动。河池市立即启动“两打”联动机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由于当事人已不知所踪,根据现场遗留的蛛丝马迹和行业特性进行分析,执法人员对周边50公里范围内的废弃厂房等疑似点开展地毯式摸排,在距废弃方解石场30公里开外的一空置钢棚架厂房内,发现堆放有大量废弃电解器、电阻、电容等电子元器件及含铝灰渣等固体废物。经比对,判定是同一伙人所为。经称重,涉案废弃电子元器件197.9吨,含铝灰渣33.54吨,白色未明粉状物3.57吨。为防止涉案物品再次被非法转移,在公安机关、当地镇人民政府的见证下,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扣押程序,依法对该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公安机关根据现场走访摸排,初步锁定嫌疑人为广东省汕头市人陈某某。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2023年11月1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件启示
从事非法危险废物处置,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出击,相互进行信息共享、案件会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提高了联动执法效率,保障案件办理高效顺畅,形成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