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河池市共有各类自然保护地24处,其中包括地质公园6处、风景名胜区3处、森林公园6处、湿地公园3处、石漠公园1处、自然保护区5处。这些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厉打击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河池市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效衔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筑牢生态环境屏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工作,现公布2起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宜州区某公司风景名胜区非法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接林业部门移送自然保护地内违法案件线索,2022年5月25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河池市某公司的“广西古龙河—白龙洞风景名胜区龙洲岛景区配套服务区”项目涉嫌“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该公司负责人以外出未归、未获授权等多种理由多次拒绝配合调查及提供相关材料。2022年6月1日,在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邀请多名见证人员共同参与,对该公司项目违建情况开展现场勘察取证,通过无人机航拍、询问旁证笔录以及调取相关部门文件、意见等证据材料,查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起始时间及违法事实。
调查证实,河池市某公司建设的“广西古龙河—白龙洞风景名胜区龙洲岛景区配套服务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的规划要求,存在违规使用建筑材料、违规改变建设规划、违规增加建设规模、违规超红线范围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经查,河池市某公司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项目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所有违规建设内容,并处以449937元的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灵活取证,精准打击自然保护地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完全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企图通过拖延时间、编造理由来逃避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积极转变办案思路,化被动为主动,在行为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采用邀请见证人制作笔录,调取有关部门意见、鉴定结论及信息公开等方式取证,形成稳固闭环证据链,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精准打击自然保护地违法行为。
(二)多部门联动,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长效机制。
林业部门积极提供自然保护地内违法线索,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响应调查取证,同时在司法、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交通及乡镇村委等多部门通力合作下,不仅将案件办成铁案,还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拆除了已建成的违法构筑物。本案积极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长效机制,为自然保护地的可持续发展筑牢生态屏障,保驾护航。
案例二、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公路项目破坏自然保护地环境违法案件
一、案情简介
大化县百都至双福三级公路项目和大化县板升至百都三级公路项目均为在原来四级公路的基础上提级改造为三级公路工程,线路全长分别为32.026公里和25.026公里。两个公路项目投资总和约为3.9亿元,于2020年4月18日开工建设。2020年6月21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河池市林业局、河池市森林公安等部门到大化红水河—七百弄风景名胜区及广西大化七百弄国家地质公园开展自然保护地执法联合检查时,发现大化县百都至双福三级公路和大化县板升至百都三级公路均不同程度穿越广西大化七百弄国家地质公园,部分路段涉及地质公园二级、三级保护区及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点。检查发现两公路扩建项目存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而擅自开工建设,不服从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开挖山体拓宽道路,就近沿路边山坡倾倒弃土弃石,严重破坏七百弄地质公园自然生态及景观环境,明显影响地质遗迹保护,损坏地质遗迹解说(保护)牌17处等问题。针对两条公路存在的“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并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2021年2月,大化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百都至双福、板升至百都三级公路“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以87494元、85569元的罚款,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要求项目业主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轻施工对地质公园的影响。
三、启示意义
(一)部门联动有效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行为。
大化县百都至双福三级公路项目和大化县板升至百都三级公路项目公路为2019年广西“四建一通”中乡乡通二级(三级)公路项目,属于扶贫公路和民生工程。但是由于项目业主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未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及穿越自然保护地范围所需手续,且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项目建设对地质公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坏和影响,群众期盼的“惠民工程”变成了破坏生态环境的“堵心工程”。生态环境、林业、森林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迅速出击、各司其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了破坏地质公园的违法行为,将项目建设对地质公园的影响降到最低,实现了项目建设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和谐统一。
(二)以案说法大力宣传保护自然保护地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由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该体系对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自然保护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以及宣传不到位,相关部门和群众还十分缺乏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意识。本案的办理,大力宣传了保护自然保护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了部门和群众参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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