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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河池市民宗委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2019/01/29 1.6w 阅读 238 点赞

河池市民宗委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3项)

2019年1月30日

第一项: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我委保留的行政权力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要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民宗委保留的权力事项,以及采取“一门受理,内部流转”程序的权力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含内部流转)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含内部流转)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对保留的权力事项(含内部流转)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推诱、无故拖延、刁难或者接受相对人好处的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七)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民宗委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民宗委对各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民宗委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不执行的,责令有关科(室)立即执行;

(二)对在权力实施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拖延、推诱、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在实施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项: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的全市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市民宗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民宗委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单位和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小结或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民宗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民宗委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市民宗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执法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谈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项:对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事项

(含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重点抽查;

(二)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向社会公布市民宗委取消审批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所禁止和限制事项。

(二)对从事已取消审批(含备案事项)的行政权力的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每半年一次按照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反馈被查人。

(三)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箱、邮寄地址,对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按时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按时反馈举报者,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的活动,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

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三)按照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活动,按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处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相对人从事已取消审批的行政权力(含备案事项)的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市民宗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检查人对市民宗委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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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