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池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河池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允许居住河池境内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河池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居住河池境内,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个人意愿,选择自由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确定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缴存满一年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单位职工一样待遇的优惠利率。
允许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标志着河池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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