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17号),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等政策。
文件规定,所有企业(含区外企业驻桂分支机构)应执行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之间确定缴存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统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按照文件规定,所有企业(单位)都要按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额不能高于12%。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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