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县(市)区直各单位,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012年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河池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情况,现将我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747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2011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91.83元。按此计算,2012年河池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747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85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河池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宜州市为780元/月,其他县为690元/月。按此计算,2012年河池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850元,宜州市缴存基数下限为780元/月,其他县缴存基数下限为6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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