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条件的补充规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人符合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5﹞29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一) 、(二)、(三) 、(四)、(六) 、(七) 、(八)款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期付款或自有资金不得低于相当于所购(建)自住住房价款的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自有资金不得低于相当于所购(建)自住住房价款的30%。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已全部还清本息后重新申请贷款) 用于购(建)属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须具有相当于所购建自住住房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自有资金。
3、不能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自住住房。
二、贷款申请有效期限的补充规定
1、购买、大修自住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可在签订合同或协议并付清首期付款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也可以在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2、建造自住住房的,可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也可以在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3、购买二手住房的,可在取得房产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用本地原自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用于异地购建自住住房的,抵押房产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
三、贷款额度的补充规定
1、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价值的80%(含)以内确定贷款额度;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价值的70%(含)以内确定贷款额度。
2、借款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建)属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按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价值的50%(含)以内确定贷款额度。
3、借款人贷款额度必需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的规定来核定,借款人家庭收入原则上按单位缴交公积金时提供的工资基数确定。
四、贷款利率的补充规定
1、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属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五、住房公积金质押的补充规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担保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必须作为公积金贷款质押品,贷款人在贷款出现逾期或风险时可以从中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
1、一手房抵押物的价值应依据购房合同或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
2、自建房抵押物的价值应以房(地)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地)产价值进行确认;
3、二手房抵押物的价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价值、契税凭证注明的计税价值和成交价的低者进行确认,若以上三项价值不能真实反映抵押物现值的,以贷款委托人认定的抵押物现值为准;
七、本补充规定与《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批业务若干补充规定》(河金管委﹝2009﹞1号)有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八、本补充规定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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