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相关问题作了新的规定:
1.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5%,最高不能高于12%;
2.取消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一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原来按照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2005〕39号)文件规定并经自治区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所有单位,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统一下调至12%,并取消补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由原来规定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倍下调至3倍。因此,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将随之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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