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上、下限的通知
市直、县(市)区直各单位,驻河池中央、自治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4倍计算,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高限额为9173元。
二、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限额为580元。
三、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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