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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河池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1/10 1.3w 阅读 368 点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有关规定,结合河池实际,我中心起草了《河池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110日至19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邮寄至河池市宜州区冯京路1号雍景香江小区大门东侧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邮政编码:546300);

2.联系电话:0778-2109881

3.电子邮箱:hczfgjj@hechi.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1.河池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110日       





附件1

河池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有关规定,结合河池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调整贷款套数的认定

住房套数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缴存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符合前款住房套数规定,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二、贷款利率的执行

缴存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降低首付比例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均调整为20%

四、提高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目前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生育政策内三孩的缴存人家庭,借款申请人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借款申请人无共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五、继续加大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商转公力度

继续支持缴存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关于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该业务有效期为20241231日,调整为无期限执行。优化商转公流程,推行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缴存人在河池辖区内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继续加大异地购房支持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异地购房提取和贷款政策,持续支持缴存人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持续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异地缴存人在河池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地缴存人实行同等的贷款权益,没有地域、户籍以及住房类型等方面限制性附加条件。

七、附则

本工作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现将《河池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若干措施》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等有关规定,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广西区外其他城市做法,起草了《河池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若干措施》。

二、起草的依据

1.制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

2.参照依据: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衡金管委字〔20244号)、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株金管委〔202411号)、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并公积金〔20243号)、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

政策的通知》(临市房金〔20247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7个方面内容:一是调整贷款套数的认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其他城市做法,优化住房套数认定,取消贷款次数限制。二是贷款利率执行。明确首次和第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三是降低首付比例。首套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四是提高贷款额度。为满足缴存职工购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房价情况,将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提高到60万,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三孩家庭贷款额度为75万。五是继续加大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商转公力度。六是继续加大异地购房支持力度。七是附则。明确实施时间和政策调整的要求。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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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