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保障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现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和范围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二)租赁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商品住房以及其他住房等。
(三)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行为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和《河池市市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河政办发〔2014〕30号)的相关规定。
二、租房面积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和提取额度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租用面积和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租住商品房或其他住房面积、单价和提取额度
1、租房面积
根据目前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国人均居住面积为37.1平方米,《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河池市市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的规定,结合我区其他市的做法,对在我市租赁商品房或其他住房的,租赁面积规定为:未婚职工租赁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已婚职工租赁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2、租房单价
租住的住房是指不配套任何家具的普通装修住房。根据我市物价部门对此类住房租赁价格水平的调查结果和参照我区其他市规定租赁住房单价标准,目前我市租赁住房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今后我市将随着租金水平的变化,适时做出相应地调整。
3、租房提取额度
(1)职工租赁商品房或其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月最高限额为:月提取最高金额=租赁控制面积×租赁控制月租单价。职工个人房租支出高于我市规定最高限额的,按我市最高限额计算。
(2)职工个人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在规定最高额度内按实际支付房租提取,实际支付房租为:实际租赁面积×实际租赁单价*实际租赁月数。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单职工(无房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过600元/月。双职工(无房缴存职工)共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双方共同提取的总额不超过1000元/月。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房或其他住房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无自有住房的证明:本人及配偶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其他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主要是解决职工本人和配偶在工作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的问题,职工在没有取得自有住房前,可在每年或每隔几年申请提取一次。在同一工作所在地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以其中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证明在一个租赁期(一年内)有效,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下一个租赁期租金的,须重新开具无自有住房证明。在取得自有住房后,不予办理支付房租提取。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办结时限
职工提交申请材料齐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时限内办结。职工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核无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
六、依法依规提取,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职工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真实性把好第一关,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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