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河政办发〔2005〕87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河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在职职工享有工作单位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须履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用途和提取条件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 出境定居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资金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是一年内的住房消费行为,每套(栋)住房当前只能提取一次,且提取的数额限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末归集余额以内。
第九条 职工以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当年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后,从次年起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但申请提取的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总额。如申请提取当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少于实际发生的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支出,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中的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牵动或拆换住房主体构建(梁柱、承重主体墙)、需对主体结构进行加固维修或对整栋房屋公用生活设施(包括上下水、电照、通风、采暖等)必要更换。
第十一条 职工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只能暂时有职工原所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当职工落实新工作单位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若两年后职工仍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管理的,可提前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在河池市(含各县、市)范围内调动工作采取转移方式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调动到河池市外工作(含入伍、考取脱产研究生)的可办理提取、销户或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超出部分房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三章 提取使用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共同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2、申请支取人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等)。
3、支取原因的证明材料。支取原因的证明材料见本条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
(二) 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须提交的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2、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综合计算表、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3、职工购买上市交易房改房(二手房)的,提供房改部门《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核表》和购房合同及其复印件。
(三) 因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须提交的材料:
1、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本年度)房改部门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集资发票(或收据)及复印件。
2、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及复印件。配偶系农业人口的,在农村建私宅时,要提供当地村委会批准建房的证明。
(四) 职工大修、翻修(不含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房地产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五) 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同时需提取家庭同户成员公积金的,须提供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材料、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共有权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分期房款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共同材料外,还须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提取时要提供当年或以往年度相关的还款或付款凭证,但合计提前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或所付的分期房款。
第十六条 职工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需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职工,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共同材料外,还须提交含有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共同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及复印件。
(二)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如辞职、退职、开除、除名等)的,提供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批准文件或决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的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河池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三) 职工调离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辖区的,提供调令及复印件。
(四)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五) 职工离职参军的,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六) 职工考取研究生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诊断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注销死亡职工户口簿及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使用的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填写《河池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证明文件及提取金额进行审核,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支取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单位财务账户,由职工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支取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河池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5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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