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文 件
河金管委〔2009〕7号
河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在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行为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至申请时上月末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二、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职工,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借款合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在尚未还清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在其退休或调离时予以封存,不能办理销户支取或转移手续。
四、上述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住房公积金支取 补充规定 通知
报:陈刚常务副市长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成员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9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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