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文 件
河金管委〔2009〕1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批业务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直、金城江区及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干部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河池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业务若干补充规定》,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9年5月4日
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委托贷款审批业务若干补充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干部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政策规定,特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补充规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符合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5〕29号)第二章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款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贷款申请人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为取得房产证两年以内(从房产证签发之日算起)的自住住房,异地购建自住住房可用本地原自有房产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但所用抵押的住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
二、贷款额度的补充规定
(一)借款人贷款额必须符合月偿还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的规定。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按其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价值的80%以内确定,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8万元。价值是指贷款申请人购买、建房、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投入的资金(房价款)总额。
(三)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贷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2年,但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后五年之内。
三、贷款发放的补充规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委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凡用于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其贷款由受托银行划入申请人工作单位,由其工作单位给借款人开具建房款缴交收据,并监督贷款专用于建房。但单位证明个人建房款已全部缴清的,贷款可由受托银行划入借款个人账户。
四、本补充规定由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河金管委〔2007〕1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住房公积金贷款 补充规定 通知
报:陈刚常务副市长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成员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9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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