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
提取贷款等问题的复函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南金请〔2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还是选择领取货币补偿另购住房,实质上是恢复已灭失的原房屋产权,因此,置换后的住房及新购的住房均视同为原拆迁房,按同一套计算住房套数。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置换的住房价值及货币补偿金额应与原房屋价值相等。因此,被征收人置换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贷款的,均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计算提取或贷款额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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